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九十七条 总则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