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节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 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二百二十九条 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第二百三十条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第二百三十一条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 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 第二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