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