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 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目录 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