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 第二百二十七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