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第二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