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章 证据 第六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六节 第四章 证据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一百零二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四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六条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一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