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 五、 五、 完善配套衔接机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妨害诉前保全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发布指导案例的方式,明确申请有错误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引导申请人依法理性申请诉前保全。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一张网”建设过程中,应当将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和提起诉讼信息相关联,实现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发现申请人向对案件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与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沟通、对接,移送保全手续。诉前保全手续移送后,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负责裁定是否准许诉前保全和采取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措施,执行部门负责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管理,有序衔接诉前保全的立案、执行部… 第二十六条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引导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优化考核指标,探索建立以诉前保全实施率、保全成功率、纠纷化解率、执行到位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激励机制,引导干警依法准确适用诉前保全制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