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2021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2021年) 二、 二、 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分流对接机制,探索建立诉前和解机制,依托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加强行政争议…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或者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第三… 第六条 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和解协议效力,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 第七条 诉前调解中,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应当记入调解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