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2021年) 二、 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2021年) 第七条 二、 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 第七条 诉前调解中,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应当记入调解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不再进行举证、质证,但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事实除外。 第六条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