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和解协议效力,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立案后,经调解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立案后,经调解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