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2021年) 二、 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2021年) 第四条 二、 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分流对接机制,探索建立诉前和解机制,依托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及相关平台建设。 二、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