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行政案件快审团队或者专业化、类型化审判团队,也可以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