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202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履行法定职责类以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当事人撤回上诉、起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针对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开展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