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第三节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