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三节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