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二、 二、 管辖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