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