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其他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