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