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具有本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