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