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