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