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