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2020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参考价规定》),科学建立和管理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确保人民法院司法网…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可以根据询价财产类型设置分库。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询价平台的评审、选定和除名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 第三条 能够提供符合《确定参考价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网络询价平台,并有意开展司法网络询价业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入库申请。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询价平台的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有权审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所依据的所有基础数据、数据来源、数据更新、计算方法等情况,确保网络询价平台依法、合规、科学、高效地进行司法网络询价…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托权威第三方,对申请入库的网络询价平台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入库名单并公示;每年对已入库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开展司法网络询价的情况进… 第八条 提供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生影响司法网络询价业务正常运行的重大经营变化的,提供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评审委员… 第九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存在违反《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并公示。 第十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被除名或被准许退出名单库的,应当做好善后工作,包括确保尚未完成的网络询价和尚未作出的补正顺利进行完毕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