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依法开展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资质;

具有依法获取的全国各地区同种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公开交易价等不少于三类价格的数据,且至少其中一类数据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所有;

各类价格数据应具有持续更新性,且更新周期不超过三个月;

具备运用一定的运算规则对市场既往交易价格、交易趋势予以分析并出具处置参考价的能力;

具备保障司法网络询价工作安全、便捷、有序进行的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信息系统以及硬件设备、资金人员等,且服务质优价廉;

信息系统应具备开放性、先进性和可持续发展性,能与人民法院有关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并顺应工作需求及时提供扩展服务;

已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涉公共事务领域提供一年以上的网络询价服务;

在技术支撑、数据管理、安全保障、社会影响等方面处于同类平台中的领先地位;

无违法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