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三、 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十五条 三、 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十五条 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