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发包方强制承包方转让承包经营权,强制承包方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的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