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三、 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十七条 三、 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十七条 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第三人的,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仍应按照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承包方与转包后的承包方之间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