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十一、 十一、 关于破产费用 第八十八条 破产费用包括: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 第九十条 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