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十、 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八十七条 十、 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七条 依法属于限制流通的破产财产,应当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或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