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