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