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一、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一、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新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人民法院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第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