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一、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一、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分批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 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全部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