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二、 管理人的指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二、 管理人的指定 第十六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