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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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