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1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第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