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