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