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进出口企业,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医药化工产品及原料进出口经营权、暂停或撤销进出口经营权的处罚。对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