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章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进出口企业,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医药化工产品及原料进出口经营权、暂停或撤销进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