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维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七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动物疫病发生后24小时内开始建设感染控制区。 第二十八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要求限期整改,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整改情况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三十条 被撤销资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重新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与资格撤销原因有关的整改说…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