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要求限期整改,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整改情况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