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被撤销资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重新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与资格撤销原因有关的整改说明、规定动物疫病状况、疫病防控措施等。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农业部重新认定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