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变更、延续、退出和撤销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要求扩大检测范围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信息产业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变更发生2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展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要求退出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时,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信息产业部依法注销《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或者计量认证证书被撤销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撤销对该检测机构的认定,注销《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