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要求退出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时,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信息产业部依法注销《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