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变更、延续、退出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退出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展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