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要求扩大检测范围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信息产业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检测机构缩小检测范围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