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电磁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管理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国家和地方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经费政策实施至2028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经费的安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无线电管理经费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无线电管理经费由地方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无线电管理基础和技术设施建设、无线电管理基础和技术设施运行维护、无线电管理专项监管工作、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性支出、办公经费、劳务费、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的运行维护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经费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无线电管理经费的申报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审核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开展无线电管理经费业务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财政部。资金分配方案应当与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经费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基本保障因素、动态因素、业务因素,并以绩效评价结果、资金执行率和整改情况为调节系数。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经费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相关因素包含内容及所占比重。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无线电管理经费预算,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无线电管理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无线电管理经费的业务管理办法,以更好实现绩效目标,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