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无线电管理经费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财政部确定年度资金规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资金申报、业务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业务管理,按照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资金申报、使用工作,对资金申报的真实性和使用的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配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