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无线电管理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照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照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照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